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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4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汪平兰与方潭忠、楼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平兰,方潭忠,楼小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4968号原告:汪平兰,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告:方潭忠,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楼小英,女,1978年1月6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汪平兰与被告方潭忠、楼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平兰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7601.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艳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平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潭忠、楼小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方潭忠曾向原告购买原材料纱管纸,货款共计77601.6元,被告方潭忠曾支付1万元,并在送货单背面签字确认。余款二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潭忠、楼小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汪平兰支付货款6760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元,保全费700元,由被告方潭忠、楼小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