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钟微与施小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微,施小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4831号原告:钟微,女,汉族,现住建德市。被告:施小琪,男,汉族,住建德市。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钟微与被告施小琪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交纳,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微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志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