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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钟微与施小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微,施小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4831号原告:钟微,女,汉族,现住建德市。被告:施小琪,男,汉族,住建德市。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钟微与被告施小琪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交纳,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微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志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