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广西盘阳河实业有限公司与龙向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盘阳河实业有限公司,龙向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3民初615号原告:广西盘阳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晖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名华,广西盘阳河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龙向义。原告广西盘阳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向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盘阳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广西盘阳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永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