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优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优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武汉晶传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刘穆松,尹琼艳,赖传虎,金忠山,赖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周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优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广场写字楼15层7室。法定代表人刘穆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晶传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南路168号融科天城4座1单元2501号。法定代表人金忠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穆松,男,1968年10月出生,住北京市崇文区,被执行人尹琼艳,女,1977年1月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赖传虎,男,1975年7月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金忠山,男,1970年7月出生,住吉林省和龙市,被执行人赖敏,女,1973年11月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XX,男,1963年5月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优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武汉晶传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刘穆松、尹琼艳、赖传虎、金忠山、赖敏、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58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统筹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7)鄂01执1158号执行案指定由本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