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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恢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绿得天然饮料联合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绿得天然饮料联合公司,福建省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恢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负责人许小坪。被执行人:福建省绿得天然饮料联合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克根,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叶能湘,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绿得天然饮料联合公司、福建省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向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等待处置法院分配,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志鹏代理审判员  欧松岩代理审判员  陈镇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嘉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