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张万德与杭州谊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德,杭州谊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2625号原告:张万德,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长龙,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晓,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谊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福财智大厦3幢2022室。法定代表人:曾申由原告张万德与被告杭州谊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万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万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慧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祥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