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程六财与被告康巨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六财,康巨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民初1026号原告:程六财,男,生于1962年1月1日。委托代理人:程志刚(系程六财之子),男,生于1988年1月15日。被告:康巨宝,男,生于1969年1月17日。原告程六财与被告康巨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六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程六财负担。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