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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远,李艳青,孟凡平,李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被执行人高远,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艳青,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孟凡平,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桂香,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定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8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亚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