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8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方萍与宁波鄞州东城乐天教育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萍,宁波鄞州东城乐天教育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8345号原告:方萍,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现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宁波鄞州东城乐天教育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330212MJ8972663U)。住所地:宁波鄞州黄栀花巷67号名江新都2019-2021。法定代表人:梁建耀,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汪家道,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萍与被告宁波鄞州东城乐天教育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萍以被告宁波鄞州东城乐天教育培训学校已退还学费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方萍以被告宁波鄞州东城乐天教育培训学校已退还学费为由撤回起诉,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方萍负担。审判员 张建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项攀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