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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向传武与谢英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传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8民特11号申请人:向传武,男,1947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人向传武要求宣告谢英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申请人向传武所述谢英杰系其女儿,谢英杰于2001年10月从外地打电话回家之后再无下落,2005年3月18日申请人向传武向公安机关报案,谢英杰列为失踪人员调查,2015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传武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未查出谢英杰下落,申请人向传武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谢英杰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0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谢英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谢英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谢英杰于2001年10月从外地打电话回家之后再无下落,2005年3月18日申请人向传武向公安机关报案,谢英杰被列为失踪人员调查,至今未查出谢英杰下落,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向传武系谢英杰之父属于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谢英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世红审 判 员  贾尚安人民陪审员  焦 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