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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宝永与葛云飞、周梦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永,葛云飞,周梦丽,王炳丽,周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吴宝永,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26日,住江苏省宝应县。被执行人葛云飞,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2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周梦丽,女,汉族,生于1992年12月26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炳丽,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20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周雪玲,女,汉族,生于1979年5月31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吴宝永依据生效的(2016)豫1081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的(2017)豫1081执1364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葛云飞、周梦丽、王炳丽、周雪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宝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标的及利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136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勇锋审判员 : 邢 晶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