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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徐玲与济南铁路局济南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玲,济南铁路局济南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3689号原告:徐玲,女,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平原(系原告徐玲之夫),男,汉族,住址同原告徐玲。被告:济南铁路局济南站,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负责人:杨檬,济南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丛,女,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同,女,汉族,住济南市铁道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玲与被告济南铁路局济南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玲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玲负担。审 判 长  胡 滨人民陪审员  石兆凤人民陪审员  董悦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