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王先明与王宗友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明,王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先明,男,1952年6月1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王宗友,男,1975年7月24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王先明与王宗友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宗友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先明赡养费每月200元(自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合计赡养费1200元)、医疗费197.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宗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2执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成 维审判员 常 军审判员 杨 熙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云勇(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