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7民初2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淑萍与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青岛鑫云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期货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萍,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青岛鑫云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21712号原告:赵淑萍,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赞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倪足雄。被告:青岛鑫云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郭可云。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耿静良。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时文潮。原告赵淑萍与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青岛鑫云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赵淑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在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处开设的白银交易账号(XXXXXXXXXXXX)及账户中的全部交易无效;2、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合同款XXXXXXX元;3、被告青岛鑫云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组织铂、白银等贵金属、有色金属交易,代销代购,销售自制白银、公共信息服务等,公司备案官网为http://www.huatongsilver.com/,该公司并无国务院的相关批准可从事白银电子盘交易。被告青岛鑫云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旗下的会员单位,负责招揽个人投资者进入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开户并从事白银电子盘交易。2017年5月份原告在微信添加了青岛鑫云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微信后,在其公司业务员的引导下,进入了青岛鑫云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设的直播间中学习股票相关知识,一段时间取得原告信任。后青岛鑫云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关分析“老师”开始鼓吹股市不好做,要求进入直播间听课的原告开设白银账户,获利空间比股市大,原告在被告青岛鑫云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诱导下,没有任何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在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处开设了白银交易账户,账户为XXXXXXXXXXXX,所属的会员单位是被告青岛鑫云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5日开户到2017年7月21日停止操作期间共入金XXXXXXX元,在青岛鑫云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设的直播间老师及微信恶意喊单指导操作下亏损金额高达XXXXXXX元。后原告经过调查发现,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并无国务院批准开展白银电子盘交易,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采取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及对冲交易方式,并不是以实物白银交割为目的,其交易模式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国办发(2012)37)、《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2月22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17(35)号),明确要求各银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于2017年6月30日前停止向未经省级人民政府金融办组织清理整顿有关成员单位论证后正式发文并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地方交易所提供支付结算等服务。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原来的商业银行已停止向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提供支付入金通道,为进一步谋取暴利,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作采取银联代扣的方式逃避资金监管,原告未与上述支付机构签署过任何代扣协议,上述机构违法为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非法交易提供便利,在原告入金时无任何提示,最终经原告查询,原告从开户行入金的款项并未直接流向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账户,而是以消费等方式流向了可口可乐公司、融通物贸(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公司。综上,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开设非法期货交易,被告青岛鑫云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其会员单位,采取欺诈恶意喊单等方式导致原告亏损,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为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提供入金、出金支付端口,没有任何风险及交易对象提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的唯一连接点为被告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注册于本区,但该公司于2015年8月1日起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东三里桥路XXX号A座8楼共计2400余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研发、办公之用,并实际经营至今,而在其注册地址并无办事机构。另外,在其所有对外进行宣传的材料中均明确其经营地址为该处,且在“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公众广为所知的搜索引擎中均显示该处为其经营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唐嘉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惠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