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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于治杰、刘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治杰,刘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888号申请人:于治杰,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海刚,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于治杰与被申请人刘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治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海刚价值1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治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治杰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刘海刚价值1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