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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姚玲与许安全、辛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玲,许安全,辛秀丽,姜宏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557号原告:姚玲,女,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许安全,男,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明光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辛秀丽,女,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系许安全妻子。被告:姜宏奎,男,约46岁,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姚玲诉被告许安全、辛秀丽、姜宏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玲于2017年10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玲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姚玲承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