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程来与朱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程来,朱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3357号原告:陈程来,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陈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冯强,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陈程来为与被告朱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冯强归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程来的委托代理人彭陈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冯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9月13日、10月5日,被告朱冯强分别向原告陈程来借款20000元、100000元,并出具借条2份。借款后,被告朱冯强未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冯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程来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朱冯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鑫鹏人民陪审员 祝阮琪人民陪审员 杨成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肖 蓉?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