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恢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绪君与王伟、冯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295号申请执行人:秦绪君。被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冯淑娟。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恢复执行的秦绪君与冯淑娟、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5)莲执字第1223号],恢复执行标的91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秦绪君与被执行人冯淑娟、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