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7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冯举元与李永海、李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举元,李永海,李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7637号原告(反诉被告)冯举元,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反诉原告):李永海,男,1983年5月5日出生,住永昌县。被告(反诉原告):李敏,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年,甘肃省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萍,甘肃省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冯举元诉被告李永海、李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被告李永海、李敏提起反诉,李永海、李敏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李永海、李敏申请对反诉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反诉原告李永海、李敏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永海、李敏负担。审判员 张学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