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1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水荣、林健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水荣,林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水荣,男,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安溪县人,现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健明,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林水荣与被执行人林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295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林健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健明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遂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健明所有的址在德化县湖前厂区沿的房产,该房产目前已于(2017)闽0526执1842号一案中启动拍卖程序,本案移送参与该案的财产分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传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