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4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姚清华、陶晶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清华,陶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4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清华,女,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陶晶珍,女,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姚清华与陶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陶晶珍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陶晶珍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陶晶珍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