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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9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靖宇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靖宇县景山镇亮甸子村村民委员会与靖宇县万泷牧业有限公司、吉林万泷牧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宇县景山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靖宇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靖宇县万泷牧业有限公司,吉林万泷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982号之一原告:靖宇县景山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靖宇县景山镇。法定代表人:任传文,主任。原告:靖宇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杨洪波,主任。原告:靖宇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杨洪波,主任。被告:靖宇县万泷牧业有限公司。住所靖宇县蒙江乡中华村。法定代表人:徐俊秋,总经理。被告:吉林万泷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四道沟村六队。法定代表人:严俊峰,总经理。原告靖宇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靖宇县景山镇亮甸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靖宇县万泷牧业有限公司、吉林万泷牧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靖宇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靖宇县万泷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江源区的江政林证字第(2016)第1604060001号林地的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吉林万泷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江源区的江政林证字第(2016)第1604060001号林地的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的财产由所有权人及所有人负责保管,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      天      辉审判员 赵长柏审判员吴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文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