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秋杨诉被告杨永安、叶春花、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616号原告李秋杨诉被告杨永安、叶春花、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秋杨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安、叶春花、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杨撤回对被告杨永安、叶春花、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秋杨承担。审 判 长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纪红燕人民陪审员 陈曹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海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