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谭某某、何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何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505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1970年3月1日出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7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何某某、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某某、黄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某某购买的位于遂川县某某佳园C区五栋三单元第302号房(合同备案号201200XXXX)。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何某某、黄某某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30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为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担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