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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与被告罗有财、欧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罗有财,欧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2民初1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负责人:李雄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利能,男。被告:罗有财,男。被告:欧群,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宜章支行”)与被告罗有财、欧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工行宜章支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利能到庭参加了诉讼,罗有财、欧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工行宜章支行请求本院判令:1、罗有财、欧群偿还购车借款本金55079.86元,利息9610.94元,滞纳金5113.39元,合计69804.19元。利息和滞纳金按合同标准计至2016年8月19日,之后利息和滞纳金按约定另计。2、工行宜章支行对罗有财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罗有财、欧群承担。。罗有财、欧群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查明的事实1、2014年4月21日,罗有财为其在郴州市汇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总价值124800元的车辆,自行支付首付款37800元。剩余购车款,罗有财申请通过其在工行宜章支行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人民币87000元,并与工行宜章支行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罗有财使用用于购车消费分期付款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支付购车消费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工行宜章支行偿还透支的资金。分期还款共36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人民币2440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人民币2416元。罗有财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工行宜章支行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9074.1元。在合同有效期内,罗有财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透支资金,工行宜章支行有权要求罗有财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直至取消本合同项下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将全部未扣款一次性计入罗有财信用卡账户,且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2、同日,罗有财与工行宜章支行另签了一份《抵押合同》,自愿以其所购号牌为湘LUC0**车辆向工行宜章支行作抵押担保,为其与工行宜章支行签订的上述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的履行作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罗有财未予清偿的,工行宜章支行有权实现抵押权。罗有财承担工行宜章支行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如果工行宜章支行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工行宜章支行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罗有财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工行宜章支行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罗有财的担保责任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罗有财在合同乙方(抵押人方)签名。3、同日,欧群与工行宜章支行签订了一份《共同偿债承诺书》,承诺债务加入工行宜章支行与罗有财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并对此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共同偿债责任。4、2014年5月8日,工行宜章支行按照约定将借款87000元完成交付。截至2016年8月19日,罗有财尚欠购车借款本金55079.86元,利息9610.94元,滞纳金5113.39元,合计69804.19元。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罗有财使用工行宜章支行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工行宜章支行形成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故本案应为信用卡纠纷。工行宜章支行与罗有财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与欧群签订的《共同偿债人承诺书》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反映,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现工行宜章支行已将87000元借款出借罗有财,但罗有财自2015年7月起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工行宜章支行要求罗有财、欧群共同偿还全部债务,并对罗有财抵押车辆实现抵押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罗有财、欧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有财、欧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借款本金55079.86元,利息9610.94元,滞纳金5113.39元,合计69804.19元。2016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以55079.86元为基数,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如被告罗有财、欧群不履行上述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有权对被告罗有财抵押在其处的湘LUC0**车辆,在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5元,由被告罗有财、欧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磊人民陪审员  杨志林人民陪审员  谷克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