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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幼春与漳州市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幼春,漳州市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03民初526号原告:张幼春,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华,郑溪欣,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东升花园7幢店面D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685938276。法定代表人:刘小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鹏、吴伟盛,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幼春与被告漳州市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漳州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当庭支付张幼春逾期办证违约金9980元;二、漳州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梓敬人民陪审员  柯国良人民陪审员  魏雅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琦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