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终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绪昌与孟亚杰、王福祥、原审第三人牡丹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绪昌,孟亚杰,王福祥,牡丹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1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绪昌,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海林市昌盛木材加工厂业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亚杰,女,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祥,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审第三人:牡丹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牡丹街柴市路。法定代表人:刘艳云,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绪昌因与被上诉人孟亚杰、王福祥、原审第三人牡丹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绪昌未缴纳上诉费用,原审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向上诉人李绪昌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李绪昌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绪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郑春梅审判员 张继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