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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7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金杰与禇国仁、孙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杰,禇国仁,孙星星,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7517号原告:李金杰,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吴潮,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雪梅,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禇国仁,男,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孙星星,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张敏,女,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杰诉被告禇国仁、孙星星、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金杰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林琍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书记员  徐 锋?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