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梦恩与陈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恩,陈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340号原告李梦恩,男,18岁,1999年2月3日,汉族,地址:河南省邓州市,诉讼代理人李向阳,亲友。诉讼代理人武钦定,律师。被告陈森,男,18岁,1999年4月5日,汉族,地址:河南省邓州市,诉讼代理人沙玉甫,法律工作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李梦恩诉陈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14.0元,由原告李梦恩负担。审判长 穆志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非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