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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红梅、宫殿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梅,宫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异6号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07号。负责人:田宏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鸿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红梅,女,1989年10月出生。被执行人:宫殿东,男,1978年9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红梅与被执行人宫殿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7)冀0636执1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宫殿东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905000元。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于2017年4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的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孟大中审判员  李利新审判员  齐 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