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86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濉溪县财政局与侯朋杰、陈安生、徐彬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财政局,侯朋杰,陈安生,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86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濉溪县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程振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侯朋杰,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陈安生,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徐彬,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濉溪县财政局与侯朋杰、陈安生、徐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2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毕 伟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苌 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