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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长明拒不执行判决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07刑申18号江长明:你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不服松原市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做出(2017)吉07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又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判,依法改判。申诉理由为:1、前郭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前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没有向江长明本人送达即进入执行程序,剥夺了江长明的上诉权。该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江长明虽有欠据,但借款用途不明,借款银行不清,交付借款过程不清,证人前后证词不吻合,借款约定不到期,原告即向法院起诉。该民事案件是乔树武、胡世军等人设下的圈套,骗取江长明出欠据45万元。2、江长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证据不足。江长明已将自家房屋交付前郭县法院执行,和龙法院的到期赔偿款被债权人刮分,不是江长明恶意逃避执行。前郭县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笔录存在欺骗行为,当时江长明答应用自家房屋和15万元赔偿款给付乔树武的化肥款,而不是给所谓的债权人胡世军欠款,江长明因不识字才在笔录上签字的。本院审查认为,对于江长明申诉第一个理由,认为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2014)前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存在问题,对此情况,因其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对于第二个申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江长明收到前郭县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未向法院申报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未申报,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一、二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江长明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