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玉胜与潘永志、韩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胜,潘永志,韩蕊,袁少明,刘焕巧,于士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353号原告:陈玉胜,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莘县樱桃园镇马沟村人,住。被告:潘永志,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莘县古城镇西街村人,住。被告:韩蕊,女,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莘县古城镇西街村人,住。被告:袁少明,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范县颜村铺乡刘郎村人,住。被告:刘焕巧,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范县颜村铺乡刘郎村人,住。被告:于士涛,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范县颜村铺乡西于庄村。原告陈玉胜诉被告潘永志、韩蕊、袁少明、刘焕巧、于士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陈玉胜负担。审 判 长 孔德冉人民陪审员 赵家洋人民陪审员 刘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