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813号原告:邹某某,男,汉族,现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代理人:喻春玲,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负责人:严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快林,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某,男,汉族,住址江西省高安市,系被告信贷部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鹏飞人民陪审员 张育林人民陪审员 李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