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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叶锦舫、郑瑞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锦舫,郑瑞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439号申请人:叶锦舫,女,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斌、林云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瑞凤,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叶锦舫与郑瑞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叶锦舫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瑞凤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115号江南水都七期地块二××#楼××单元[不动产权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申请人以张力所有的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杨桥东路×号利嘉大广场×#楼××单元(产权证:榕房权证R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叶锦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郑瑞凤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115号江南水都七期地块二××#楼××单元[不动产权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冻结张力所有的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杨桥东路×号利嘉大广场×#楼××单元(产权证:榕房权证R字第××号)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彦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