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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马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马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26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A座。负责人:郭秋君,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志保,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霞光,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敏,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负责人:杨世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马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98.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