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忠祥、邓华娟、黄建华合同纠纷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祥,邓华娟,黄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吴忠祥,男,汉族。被执行人邓华娟,女,汉族。被执行人黄建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忠祥与邓华娟、黄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3民初3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华娟、黄建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忠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华娟、黄建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忠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华娟、黄建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忠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 曹 钦代理审判员 : 邝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