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田作东与江苏中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作东,江苏中景建设有限公司,张新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6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作东,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苏北商贸城A3幢7单元318室。法定代表人:蒋鑫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新考,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康,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作东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景建设有限公司、张新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2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导致本案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29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作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亚非审判员 陈泽环审判员 庄云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刚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