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京兵、杨士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京兵,杨士辉,杨京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405号申请执行人:杨京兵,男,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杨士辉,男,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杨京海,男,1955年9月27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杨京兵与杨士辉、杨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士辉、杨京海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京兵依据的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