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焦广生、邵林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广生,邵林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焦广生,男,194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邵林雪,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焦广生与邵林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林雪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