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焦广生、邵林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广生,邵林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焦广生,男,194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邵林雪,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焦广生与邵林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林雪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