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刑初51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于天津市和平区,汉族,中专文化,住天津市南开区。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隋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3×××37,后被告人张某使用该卡透支消费。2015年3月该卡到期后,卡号更换为43×××19。2016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最后一次有效还款人民币7300元后未再进行有效还款。经发卡银行多次电话、短信催收拒不还款。截至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使用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65141.7元。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向招商银行退还了全部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表示认罪,并有被害单位招商银行委托代理人徐某的陈述,信用卡照片,招商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银行账户明细、催收记录、被告人张某个人信用报告、招商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还款证明等书证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6514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偿还银行全部欠款本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金融秩序,同时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期间从事金融借贷及与金融相关的担保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果 健人民陪审员 葛海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时 光速 录 员 杨梦萱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