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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淄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淄博,闫香,张东,付小厂,张吉兵,蒋爱林,蒋爱军,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83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淄博,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被执行人闫香,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张东,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被执行人付小厂,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张吉兵,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蒋爱林,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蒋爱军,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张涛,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淄博、闫香、张东、付小厂、张吉兵、蒋爱林、蒋爱军、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46807.87元(计算至2011年5月30日)及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被告归还日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7.74125‰计算)。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