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丹阳市埤城镇尧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朱玉平、孙留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埤城镇尧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朱玉平,孙留俊,陈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埤城镇尧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殷建农。委托代理人:朱键、张琪。被执行人:朱玉平。被执行人:孙留俊。被执行人:陈建民。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埤城镇尧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依据本院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3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苏1181执530号。执行中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埤城镇尧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依据(2014)丹民初字第3866号民事判决书曾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5)丹执字第1383号,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丹阳市埤城镇尧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法应立“执恢”字案件。申请人重新立“执字”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丹阳市埤城镇尧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国良审判员 顾玉辉审判员 虞 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应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