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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沈云才、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云才,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4执68号申请执行人:沈云才,男,1971年4月5曰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金叶小区**号。法定代表人:丁聪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海祥,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李宗峻,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被执行人:张晓明,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红塔区。申请执行人沈云才与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云042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沈云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履行(2016)云042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是:被执行人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沈云才泵机租赁余款43000.00元、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463.50元,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连带负担执行费5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釆取执行措施,执行得款10671.02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云才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茜审判员 傅家伦审判员 文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承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