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204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曲某某。 被执行人许某某。 申请执行人曲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黑0204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许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某某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房产。因上述房产面积过大、价值过高,暂不宜评估、拍卖。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7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文恒 审判员 于永生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鄢锁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