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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8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汉云与瑞安市唯杰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云,瑞安市唯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8251号原告:王汉云,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天电,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龙湾区。系原告的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汉泽,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龙湾区。系原告的兄弟。被告:瑞安市唯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汀田街道凤岙村金凤路338号。法定代表人:陈大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卫军,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云与被告瑞安市唯杰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汉云负担。审 判 员 陈谦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醒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