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7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强与郑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郑建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7928号原告:徐强,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郑建松,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徐强与被告郑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徐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徐强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