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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7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强与郑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郑建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7928号原告:徐强,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郑建松,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徐强与被告郑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徐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徐强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