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向武松执行终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7)湘10执217号向武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文中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向武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武松因犯盗窃罪缴纳罚金一万元,现被执行人向武松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2)文中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向武松附加刑罚金一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 判 长 许 建 红审 判 员 李 虹审 判 员 雷 媚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艳婷书记员孙淑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