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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郗春燕、XX等与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春燕,XX,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1296号原告:郗春燕,女,1986年5月15日生。原告:XX,男,1985年10月5日生。被告: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东川区新村古铜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兴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兴,男,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郗春燕、XX诉被告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郗春燕、XX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郗春燕、X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春燕、XX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郗春燕、XX负担。审判员  马东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