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8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荣泰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红红大高粱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荣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红红大高粱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荣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静,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红红大高粱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有为,董事长。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黑0183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所确定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字18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立即执行。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